中汉建设江苏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沂涛镇三杰村中北组51号。
被执行人:***(曾用名李文慧),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328号浦东钢材城。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陡沟乡马蹄村七组58号。
被执行人:中汉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一条街与二条街交汇处特产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陈恒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译升,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汉建设江苏有限公司、梁译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79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79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驰
执行员 赵志坚
执行员 苏 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