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42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汉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一条街与二条街交汇处物产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陈恒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翔,上海方本(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云县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圩丰镇西小区。
法定代表人:徐云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怀,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秀华,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中汉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灌云县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秀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3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3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中汉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培培
审 判 员 王学明
审 判 员 吴雪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蒋 寻
书 记 员 王 冰
法律条文附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依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