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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6民初6914号
原告***,男,1973年3月4日生,汉族,连云港市国际商场万隆陶瓷经营部业主,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诉被告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兵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