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7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译语通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广盛路******。
法定代表人:于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先年,山东德衡(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聚宏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康大联创****称被)
法定代表人:杜文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彩慧,山东海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译语通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聚宏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鲁0214执765号,执行依据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20)鲁02民终716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聚宏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452元,主动履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71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孝振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