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财保18号
申请人:中译语通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于洋,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众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译语通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众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金额为90万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中译语通科技(青岛)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众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 未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曹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