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译语通科技(青岛)有限公司

中译语通科技(青岛)有限公司、青岛聚宏达劳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保1838号
申请人:中译语通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广盛路******。
法定代表人:于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聚宏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康大联创****代码57207701-1。
法定代表人:杜文青,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译语通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聚宏达劳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697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进入执前调程序。结合执前调相关规定精神,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聚宏达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