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2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译语通科技(青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顾跃堂,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琴,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译语通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3民初14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及其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687001.61元等,申请执行人全额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董 超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泽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