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7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译语通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广盛路69号西楼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于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先年,山东德衡(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聚宏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77号康大联创1单元1301室。
法定代表人:杜文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彩慧,山东海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译语通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聚宏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青岛聚宏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本案已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聚宏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孝振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