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7财保59号
申请人: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家岗镇凤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09384494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上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9823F。
法定代表人:宗康平,职务不详。
申请人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4万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