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卓尔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9民初2770号
原告: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0938449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楠,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悠月,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卓尔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8806418H。
负责人:程呈,总经理。
被告:江西卓尔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77588747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卓尔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西卓尔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2元,减半收取2581元,由原告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龚雪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