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双林丰家俱有限公司与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3民初10236号之一
原告:武汉双林丰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家岗镇凤栖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双林丰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双林丰家俱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双林丰家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双林丰家俱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武汉双林丰家俱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