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初2102号
原告:**(广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村东兴路西二横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4M8XU。
法定代表人:黄俊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09384494J。
法定代表人:张泽均,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广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荣源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人民陪审员  李 理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陈 法
书 记 员  谭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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