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凯沃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5823号 原告: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15号,统一社会代码:91500109709384494J。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被告:贵州凯沃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育才路289号10栋2**4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41653549。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凯沃德贸易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学生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价值共计2112400元的公寓床、衣柜、课座椅等货物,并对交货地点、接受方式、安装验收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亦支付货款的96%。2018年8月20日,双方约定的质保期届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余下的4%的质保金,金额为8449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4496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8月21日起,以8449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比例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之间因签订履行《学生采购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原告方作为履行交付标的一方,可认定其所在地为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因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非观山湖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并可依法将案件移送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杨小菠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