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盈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隆化畅阳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5财保62号 申请人:隆化畅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富力城小区A区1**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怡兴美域小区7号楼底商1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隆化畅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教育和体育局工程款58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货款,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教育和体育局工程款58万元。期限三年。 冻结期间,被冻结的工程款不得领取,否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需支付,价款提存至本院(账户名称:***财政局国库待清算资金管理中心;账号:5009********;开户行:********支行)。 案件申请费3420.00元,由申请人隆化畅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起诉后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案件尚未审执结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 玥 书 记 员 安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