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4民初1174号之一
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鼎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7元、保全费33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志巍
书记员 李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