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辖终264号
上诉人广东鼎信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12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鼎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作为本案被告,本案应由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沥青砼路面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案涉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锦霞
审 判 员 肖逸思
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
书 记 员 刘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