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鼎信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鼎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宝星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811-2号
原告:广东鼎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组织机构代码23112969-6。
法定代表人:**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电,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饶婵,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宝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阮宝常。
被告:***,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广东鼎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宝星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于2015年9月15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被告***,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涉嫌诈骗罪,决定批准逮捕。
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拖欠其借款本息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现公安机关已就涉案借款立案侦查,因此,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纠纷,依法应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鼎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