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民终9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26号-328号兰州国际贸易中心26层2603室。
法定代表人:闫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樊***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4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冯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