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武威中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602民初12948号
原告: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中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威中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力恒机电设备
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4元,减半收取2402元,由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