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3622号
原告: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兰州国际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金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小沟头**)。
法定代表人:吴丽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金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1元,由原告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祝 静
人民陪审员 李小花
人民陪审员 王济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