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6543号
原告: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兰州国际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民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振,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甘0102民初545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本院判决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甘01民终9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4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由原告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爱斌
人民陪审员 徐春荣
人民陪审员 王济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