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中盛奥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民初6705号 原告: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26号-328号兰州国际商贸易中心26层2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中盛奥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南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中盛奥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