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1248号
原告: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26号-328号兰州国际贸易中心26层2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002号名城广场1号楼5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力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