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8556号
原告:甘肃巨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管业市场****。
法定代表人:冯渊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润能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詹家拐子**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詹家拐子**。
原告甘肃巨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润能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甘肃巨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巨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巨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3元,由原告甘肃巨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娟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畅沈锦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