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02民初3608号
原告:甘肃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地址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高滩村**不锈钢园区**商铺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7月20日,原告甘肃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白银市红星街人行天桥玻璃施工安装合同》,约定由被告实施白银区红星街健身广场人行天桥玻璃的生产制作、施工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给被告定金5000元,隔日得到被告的通知,称其无能力制作原告要求的玻璃,无法履行合同。原告要求对方退还定金,但被告对此予以拒绝,称其已付出劳动应获报酬。由于合同自签订后工期只有九天,被告临时变卦致使原告很被动,只得高价从其他公司紧急订货,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引起的纠纷,合同约定:“双方在执行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亦不在白银市白银区。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