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282执8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雄市雄州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雄雄沿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雄。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申请执行人南雄市雄州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雄市人民法院(2020)粤0282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南雄市雄州建筑工程公司、***偿还执行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以上款项共计40500元,现已经执行到位2100元,仍需执行38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不动产、车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东风日产牌机动车(粤F×××××),已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进行财产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本。
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国昌
审判员 周凤山
审判员 刘桥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