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雄州建筑工程公司

南雄市鹏盛创业有限公司、南雄市金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2民终18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雄市鹏盛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雄州街道繁荣路雄中园A2栋21号(金*大道与环城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雄市金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雄州街道环城西路雄中园A4幢11号。
法定代表人:*太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叙文(***的侄子),住广东省南雄市。
原审被告:南雄市雄州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雄州镇环城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南雄市鹏盛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盛公司)、南雄市金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雄市雄州建筑工程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雄市人民法院(2017)粤0282民初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雄市雄州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南雄市雄州建筑工程公司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因***与鹏盛公司、金辉公司已就本案相关权利和义务在二审期间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将另行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在此不对南雄市人民法院(2017)粤0282民初729号民事判决进行评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南雄市雄州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的负担问题,本院将在本案调解书中进行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神玉嫦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杨瑜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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