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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西圣华农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23民初1080号
原告:贾俊杰,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西圣华农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9号王府商务大厦B座8层G号。
法定代表人:XX昌,该公司经理。
原告贾俊杰与被告山西圣华农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贾俊杰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贾俊杰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俊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贾俊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