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昔阳县皋落镇桃躯村村民委员会、山西国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4民初252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昔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昔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洋,昔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昔阳县皋落镇桃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昔阳县。 法定代表人:***,男,任村主任。 被告:山西国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男,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迅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迅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昔阳县皋落镇桃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桃躯村委)、山西国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二被告对原告承包的90亩退耕还林地恢复原状。2、依法责令二被告赔偿原告退耕还林地的补助款25200元。 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日,被告桃躯村委以及村民代表、全体党员召开会议,通过招标一致同意将东坡岭、大小石坡、老坟洼、寺坡等三圈地280亩承包给原告经营管理,同年5月4日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的土地进行退耕还林,不得随意变更用途。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共四年,每年每亩25元,每年的承包费7000元,共计28000元。2021年1月1日至2050年12月31日三十年,承包款仍按每亩25元计算,如国家取消补贴,每亩按三元计收,除退还个人的承包地外,剩余承包费为20529元,后30年承包费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结清。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两次承包费如约付清,并按照合同约定忠实地履行着自己的义务。2020年10月期间,被告桃躯村委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允许国信公司将原告承包的地名为寺坡的90亩退耕还林地恢复为耕地,昔阳县林业局得知后,以破坏退耕还林90亩为由,拒绝支付原告280亩退耕还林地的补助款25200元。现原告认为,原告与桃躯村委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桃躯村委在承包合同期内私自允许被告国信公司将原告所承包的退耕还林地恢复为耕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和合同中不能随意改变用途的强制性约定,致使原告无法领取林业局退耕还林补助款,所以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本案中,原告承包的桃躯村寺坡(地名)退耕还林地被毁坏,其请求恢复原状,此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理,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主张昔阳县林业局拒付其280亩退耕还林地的补助款25200元,无证据证实,待取得相关证据后再行解决较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