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9150号
原告: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法定代表人:高子文,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万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锋斌,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60元,减半收取计11880元,由原告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晓锦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廉佳佳
打印:相丽华校对:廉佳佳20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