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6479号
原告:陕西睿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周致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钰靓,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锋斌,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国有投资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创柱,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睿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国有投资公司、万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陕西睿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国有投资公司、万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其结清所有工程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睿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睿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92元,减半收取9046元,由原告陕西睿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康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易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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