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万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29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2年0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岚阜县。
委托代理人:田晨,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万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锋斌,职务不详。
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23468.2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323468.25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2年10月19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与万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即(2022)西仲字第2411号的西安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万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3468.2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万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二十日前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213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万民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骆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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