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02民初3624号
原告:通辽市天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袁佳音,经理。
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内蒙古信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
被告:万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锋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天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万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原告通辽市天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天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天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0元,由原告通辽市天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静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纪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