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新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787-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井二路11号正天华大厦302,组织机构代码7556940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高、***,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黄海东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1402415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新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54,477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29,174元,减半收取14,587元,由原告***负担,多收案件受理费39,890元,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相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