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因(宁波)单位、个人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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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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