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菲力地下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菲力地下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6民初2336号
原告:广州市菲力地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707号2101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31层3117-31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菲力地下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菲力地下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3286元,减半收取1643元,由广州市菲力地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