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源鼎盛(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三阳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弘源鼎盛(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100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阳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7号楼1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姜卫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泰,男,北京三阳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君南,北京冠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程晓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发,北京轶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三阳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三阳养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简称***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6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阳养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泰、薛君南,被上诉人***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盛公司提交的工程量造价单中虽列有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等内容,但其中大部分工程量确认单中三阳养老公司在签字时注明了工程量属实等内容的字样,且在其后双方就涉案工程的工作联系单中明确提到了造价核验问题,***盛公司所发工作联系单中亦有“贵司与我方进行过工程量确认,工程量核对无误,贵司未进行造价核验”等表述。同时,三阳养老公司亦在一审中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未进行鉴定仅依据工程量确认单中所载价格作出裁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64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三阳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 9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