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必通燃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民二初字第2452号
原告天津市必通燃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乡京福公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黄西友,总经理。
被告天津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福兴道1号309-4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必通燃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天津市必通燃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必通燃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必通燃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天津市必通燃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