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广治百(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2民辖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天津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103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津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双方签订合同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中***(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中***(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以居间合同纠纷起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乙方即被上诉人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上诉人主张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本案被上诉人并非涉案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且从双方《建设工程合作协议书》中约定条款看,被上诉人履行义务为协助上诉人进行案外人工程项目的投标工作,促成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解童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全超
速录员刘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