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1585号
申请人:天津市铁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街南北***交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福兴道1号309-44(集中办公区)。
天津市铁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37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津(2017)武清区不动产权第1×**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天津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7,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二、查封天津市铁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津(2017)武清区不动产产权第1×**产。
案件申请费4,20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