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铁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1585号之三 申请人:天津市铁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街南北***交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福兴道1号309-4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天津市铁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2022)津0114民初15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天津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7,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铁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2)津0114执保215号对天津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2)津0114执保215号对天津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津FB××**号、津NF××**号车辆的查封。 三、解除本院(2022)津0114执保215号对天津市铁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清区不动产的查封。【不动产权证号:津(2017)武清区不动产权第1××4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