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1585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铁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街南北***交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福兴道1号309-4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铁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铁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铁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