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1585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铁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街南北***交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福兴道1号309-4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铁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