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1246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疆木垒县。
被执行人:中艺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聂国宾,董事长。
被执行人:聂国宾,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中艺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聂国宾、中艺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聂国宾、中艺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居间费1 498 402.2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8 2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聂国宾、中艺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聂国宾名下位于武清区武清城区雍阳西道以南北岸尚城41-1-106和502(不动产权证书号分别为:×××、122021008174)的两套房屋。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聂国宾、中艺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聂国宾、中艺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居间费1 498 402.2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8 2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合议审查,被执行人聂国宾、中艺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聂国宾、中艺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聂国宾、中艺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聂国宾、中艺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亚东
审 判 员 刘云成
审 判 员 张凤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任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