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艺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艺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1民初2593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斯佳,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艺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四村**东四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46704303H。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告:河南优科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395328325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艺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优科房屋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艺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中艺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艺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许金岭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