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艺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艺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1民初2593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斯佳,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艺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四村**东四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46704303H。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告:河南优科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395328325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艺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优科房屋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河南优科房屋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豫(2018)上蔡县不动产权第0001773号国有土地,并冻结被告河南优科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中艺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总保全价值1300万元,并以西平全鑫工贸有限公司位于西平县产业集聚区城河路与金凤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编号为(2017)西平县不动产第000019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河南优科房屋制造有限公司名的豫(2018)上蔡县不动产权第000177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冻结被告河南优科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中艺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总保全价值1300万元;
二、查封原告***用于担保的西平全鑫工贸有限公司位于西平县产业集聚区城河路与金凤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编号为(2017)西平县不动产第000019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金岭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