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民终16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岩,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艺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聂国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珍,新疆德之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艺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8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8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美蓉
审 判 员 胡 婧
审 判 员 马少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雷 鸣
书 记 员 马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