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智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古镇联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1执异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执行人:成都古镇联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单元6楼624号。
经营者:***。
第三人:中智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陈家营西路1号院5号楼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将骏。
在本院执行**与成都古镇联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中智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2018)川0191执562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申请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陈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