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智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三清山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智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23民初336号
原告:三清山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清山风景名胜区金沙服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23924522G。
法定代表人:胡伟勋,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潮平,系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庭清,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系三清山票务公司经理,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中智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巅峰智慧旅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陈家营西路1号院5号楼4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18019123C。
法定代表人:蒋骏,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清山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智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和解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清山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10元,减半收取2,505元,原告三清山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文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