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阳光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广德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广民二初字第00445号
原告:广德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